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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创新服务、共赢未来”的理念,为更好地服务客户,更大程度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思诺博公司全新推出“环展通”会员积分计划。凡是与思诺博公司有直接业务往来,享受思诺博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公司、企业或者具有法人地位的机构即可申请成为 “环展通”会员。 第一条 积分计划的对象 “环展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第二条 积分的获取和计算办法 (一) 选择思诺博公司出国展览服务(仅限阿联酋地区展会)、名录服务、商贸配对服务以及咨询报告服务中参与积分计划的项目的会员可获取积分。 (二) 每支付人民币1元积1分。 (三) 特别推广期间依有关活动细则累积。 第三条 本计划实施前会员积分计算办法 本计划实施前会员是指在2007年8月15日前与思诺博公司有直接业务往来的“环展通”会员。 本计划实施前会员在发生业务时已经享受了思诺博公司提供的增值业务,为了答谢广大会员的支持,在本计划推出后,思诺博公司仍将为本计划实施前会员在2007年8月15日前与思诺博公司发生的业务赠送一定的积分,具体积分计算办法如下: (一) 出国展览服务(仅限阿联酋地区展会): 随思诺博公司参展次数在1-2次的,积50000分;随思诺博公司参展次数在3-4次的,积80000分;随思诺博公司参展次数在5次或5次以上的,积100000分。 (二) 商务考察服务:随团人员每人积5000分(单独组团除外)。 (三) 名录推广服务:每支付人民币1元积1分。 (四) 商贸配对服务:每支付人民币1元积1分。 第四条 积分的查询 (一)积分仅限会员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查询。 (二)会员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1、思诺博呼叫中心:致电0571-85778500,按0转人工服务,由专门的工作人员提供查询服务。 2、思诺博网站中文版登陆会员中心进行查询。 3、对帐单:思诺博公司将定期邮寄对帐单,帐单上列印积分余额及变动情况。 第五条 积分的管理 积分仅允许积在汇款单位指定的会员名下,且不能转移、转让、买卖或兑换现金。 第六条 积分的失效 (一) 从汇款日期起算(以汇款单为准),第三个6月30日为该笔积分失效日。 例如,某会员于2008年6月30日汇了3万元某展的展位费,又于2008年7月1日汇了6万元随团人员费,则3万元展位费所获取的积分的失效日为2010年6月30日,6万元随团人员费所获取的积分的失效日为2011年6月30日。 (二) 本计划实施前会员须于2009年6月30日前申请成为“环展通”会员,才能获取2007年8月15日前与思诺博公司发生业务所赠送的积分,逾期将无法再获得该笔积分。 从申请日期起算,第一个6月30日为该笔积分失效日。 例如,某会员在2007年8月15日前跟随思诺博公司前往阿联酋参展两次,该会员于2008年11月1日提出申请并成功成为“环展通”会员,获赠50000积分,则该笔积分的失效日为2009年6月30日。 第七条 积分兑换规则 (一) 思诺博公司将不断推出积分计划和积分产品,不同计划和产品兑换的有效期及兑换规则将随具体计划确定并另行公告。 (二) 申请兑换时,选择您所需要的产品,打印自动生成的《积分兑换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 可传真或邮寄《积分兑换表》交回思诺博公司,经确认后提供相应产品及服务,并扣除相应积分。 (四) 申请一经提交,不得任意更改或撤消。如积分不足,申请自动失效,不再另行通知。 (五) 可兑换的产品或服务均有相关的规定及条款,请在兑换前充分了解。 (六) 积分兑换确认后,并在提供产品及服务过程中由于思诺博公司原因造成无法完整提供产品或服务,可归还相应积分;如由于其他原因,思诺博公司不再归还积分。 (七) 对于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思诺博公司将全力协调相关事宜,但不负责第三方机构未能提供有关产品或服务所导致的损失。当会员选择第三方机构的产品或服务时,须遵守其相关规定及条款限制,若有任何损失,思诺博公司概不负责。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07年8月16日开始执行,所有条款始终以club.sinobal.com上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思诺博公司保留对本细则进行修改的权利,如有修改将及时公布在club.sinobal.com上,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条 思诺博公司保留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本积分计划的最终解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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